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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外来有害物种的入侵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据专家介绍,截止目前,国内外来入侵物种已达200多种,每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1200亿元。所谓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在内的非本土生物,其数量迅速增长和传播给经济、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中国幅员辽阔,来自世界各地的大多数外来物种都可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栖息地, 因此国内受到外来物种入侵的机率要比别的国家高得多。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生态系统,森林、水域、湿地、草地、城市居民区和农业区,都能见到外来物种入侵的现象。
当然,许多外来物种并非天生就是有害的“入侵者”。譬如,小麦的原产地在中亚和近东,芝麻原产地在印度和非洲,而花生、玉米、西瓜、西红柿等蔬菜水果的原产地也不在中国。而正是这些外来的果蔬早已成为国人不可忽缺的农产品。不过,一旦那些与本土环境不相匹配、不相兼容的外来物种进入,原先的“朋友”就有可能演变成可怕的“敌人”。据专家介绍,当一种生物在本土环境中生长时,不可避免地受到生物链中的天敌制约,保持着生态平衡,而一旦被人为地“搬”到另一个陌生的地方,就有可能酿成生态灾难。
水葫芦,这种原产于南美的植物最初是作为花卉引入中国的。上世纪50年代还曾作为猪饲料推广种植。可自90年代以来,却成为中国南方水域的环境公害。疯长的水葫芦以茂密的植株遮蔽着阳光,汲取水中的养分和氧气,致使许多原生物种死亡,加剧水体的富营养化,还造成河道的堵塞。据报道,国内每年用于治理水葫芦灾害的费用都在5亿元以上。在上海,为清理黄浦江、苏州河水面泛滥成灾的水葫芦,该市废弃物处置公司曾经出动12条机扫船,不间断地进行打捞,一天就打捞出水葫芦225吨。
其实,类似水葫芦的外来入侵物种还有许多,如福建、上海等沿海地区出于防浪护堤、保护滩涂等考虑,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起引种,并在80年代大力推广的大米草就是典型一例。让人始料不及的是,这种根系发达的外来植物繁殖能力极强。肆意生长的大米草很快就遍布海滩,致使鱼虾及贝类等水产品受严重打击和沿海滩涂大片红树林死亡。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曾联合公布了中国第一批16种外来入侵物种的名单,其中就包括了水葫芦和大米草。
目前,国内面临的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有意引进。如一些个人或团体出于经济、美化环境、观赏等目的引进外来物种,以至泛滥成灾。如南美洲有一种被称为“水中狼族”的食人鱼,牙齿尖利,性情凶残。一些人为了赢利,不经批准擅自引进、繁殖、销售食人鱼,供人买票欣赏,以致于食人鱼在国内大范围出现。而食人鱼一旦流入某一流域或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会大量“吞食”水中的其它鱼类,给生态平衡带来严重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此,国家已经明令查禁食人鱼。
二是无意传入。主要是随包装箱、海轮、入境旅客等携带进入国境的。比如松材线虫,最初就是进口设备时,随木制包装箱带进来的。而“松材线虫病”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松树感染此病一个多月即可死亡。1982年在南京中山陵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时,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短短10多年时间,该病已蔓延至苏、皖、粤、浙、鲁等省,造成1600万株松树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目前,松材线虫病已直接威胁国内5亿多亩松林,并危及黄山、张家界等著名风景名胜区的安全。
三是自然飘落。植物的种子随风或河流移落到别的地方,或被鸟类吃掉后带到了另一个地方。譬如,飞机草、薇甘菊等自身疯长并抑制其他植物生长的恶性杂草,就是*自然飘落等途径侵入中国的。这类害草同样每年都有给中国的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
在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的三种途径中,最值得警惕和重视的是“有意引进”。目前国内外来入侵物种中,约有50%是有意引进后扩散成灾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或是没有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引狼入室,或是未经批准非法引进外来物种。更可怕的是,一些决策者盲目相信“国外的就一定比本地的好”,不加分析地引进外来物种。例如在目前国内草坪引种、退耕还林还草中,一些地方不注意分析利用本地物种,盲目大量引入外来物种,致使引进的草种疯长,埋下生态隐患。
针对目前外来入侵物种将成为危害中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主要因素的实际情况。专家们呼吁,必须尽快构建生态安全网,预防外来物种的入侵,清除外来物种入侵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维护生态安全。首先,建立键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林和养殖业等有意引进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实行引进许可证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外来物种的入侵;其次,建立监测预警系统。针对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收集他们产品存在的病虫害、草害等资料,再分析其起源、分布、传播途径与危害程度,建立起一个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信息库。设立自上而下的层层监测网络系统,防范有害生物的侵入;再次,推广应用快速检测技术。通过生物分子学等高新技术,为社会提供快速检测外来有害生物的手段。同时,尽快出台细致的技术指南与规则,指导人们积极防治外来有害物种的侵害。 |